題目

古人多離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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敦煌文書裏其中一封放妻書(網絡圖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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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並非人人都能白頭到老,尤其是現今世代,最終要離婚收場。在古代也有離婚的問題,主要由男方提出,原因普遍有七個:妻子不孝順父母、無子、淫亂、妒忌、有惡疾、多言、盜竊、稱為「七出之條」。在敦煌文書中發現十多封唐、宋時期的放妻書(即丈夫寫的離婚書),放妻子回去,給妻子解脫和自由。從中可了解當時的離婚情況,包括判離、和離、出妻等。

 

「判離」是指觸犯了刑法,如殺、毆、奸等罪,經官府判決而離異;「和離」是指夫妻意見不合,協議離婚;「出妻」是指夫丈單方面提出離婚。唐代之前多稱為出、去、遣、決、絕、逐、棄等,宋元以後稱為休或休離。當然古時也有妻子主動提出離婚,稱為求去、告絕、求離等。判離是經官府執行,夫妻雙方不得異議,出妻雖然是由丈夫提出把犯了七出之條的妻子休棄,但古代法律有「三不去」來保護女性權益,包括女子被夫逐離後無親無故,無家可歸;曾在夫家為其父母守過三年之喪;迎娶時夫貧賤,婚後富貴。這三種情況下丈夫是不能休棄妻子。

 

敦煌文書中的放妻書主要反映唐代的和離制度,以下兩封敦煌放妻書的原文,詳細及具體地寫出和離的原因:

其一:《放妻書》

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。

蓋說夫婦之緣,恩深義重,論談共被之因,結誓幽遠。凡為夫婦之因,前世三年結緣,始配今生夫婦。若結緣不合,比是怨家,故來相對。妻則一言十口,去則眅本(目)生嫌。似貓鼠相憎,如狼豺一處,既以二心不同,難歸一意,快會及諸親,各還本道。願妻娘子相離之後,重梳蟬鬢,美掃娥媚,巧逞窈窕之姿,選娉高官之士,解怨釋結,更莫相憎。一別兩寬,各生歡喜,於是年月日謹立手書。

 

其二:《夫妻相別書一道》

蓋聞人生一世,夫妻語讓為先。世代修因,見存眷屬。夫取妻意,妻取夫言。□夜□事奉郎姑叔伯,新婦便得孝名,日日即見快歡。今則夫婦無良,變作互逆之意。不敬翁嫁,不敬夫主,不事六親,眷屬污辱,臬門連累。兄弟父母,前世修因不全,弟互各不和目。今議相便分離。不別,日日漸見貧窮,便見賣男牽女。今對兩家六親眷屬,團坐亭藤商量,當便相別分離。自別以後,願妻再嫁富貴,得高夫□,不再侵凌論理,一似如魚得水。任自波游;馬如捋綱任山丘。願君不信前言者,山河為誓,日月證明。願君先者,男莫逢好婦,女莫奉好夫。

註:□代表缺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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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夫妻相別書一道》(網絡圖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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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這兩封放妻書的內容可以看到,格式上有點相似,文章開首講及夫妻兩人過往的美好時光,「恩深義重」、「夫取妻意,妻取夫言」,中段指出感情生變,或雙方的缺點,如「妻則一言十口」(意指妻子多言)、「不敬夫主、不事六親」等,結尾寫兩人離婚後仍希望妻子能過着美好的生活,找到更好的夫君再嫁。這樣夫妻離異的處理,可以看到唐代社會具開放的氛圍。

 

唐代的和離制度是當夫妻雙方同意離婚,丈夫需要撰寫放妻書,並須獲雙方親友及鄰里在放妻書上共同簽署或畫押。唐令:「男及父母伯姨並女父母及伯姨,東鄰西鄰見人皆署。」妻子不須在放妻書內簽署。若妻子主動提出離婚,亦須有丈夫的書面允許。至於夫妻同意離婚,若有子女及財產又如何安排呢?雖然放妻書裏並沒有交代內容,不過,在史典裏可以知道,按慣例若父母離異,子女一般隨父親生活。財產方面,唐代的律令並沒有明確規定,而按唐代之前的慣例,隨嫁的嫁妝均屬妻子的私人財產,離異後妻子可取回。如漢律規定「棄妻畀所齎」。

上載日期:
2024年01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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