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英《南京条约》
1842年8月29日,清政府代表耆英、伊里布、牛鉴和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,在英国军舰“康华丽号”上签署《南京条约》,这是中国历史上在外国逼迫下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。该条约共有十三款,内容包括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;中国向英国赔款二千一百万银元;中国开放广州、福州、厦门、宁波、上海五地为通商口岸(进行中外贸易的城市);英国商人从中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,需要重新商议等。“割地”和“赔款”对中国来说也是第一次。
璞鼎查
英国人,生卒于1789—1856年,亦称砵甸查、砵甸乍,是英国占领香港后的第一任港督。
中英《虎门条约》
《南京条约》签订后,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又向清政府代表耆英提出复位关税,另订条约等要求。1843年10月8日,耆英和璞鼎查分别代表中英两国,在广东虎门签署《虎门条约》。该条约规定:中、英两国贸易中的一百六十余种货物的关税率,由两国协商议定;在中国境内英国人的司法审判权属英国所有(即“领事裁判权”);英国享受“片面最惠国”待遇;英国军舰拥有进入和停泊在中国通商口岸的权力;英国人在通商口岸拥有居住权和租地权。
中美《望厦条约》
中英《南京条约》的消息传到美国后,美国总统泰勒认为,也应该把握这个机会从中国得到好处。他任命四十四岁的众议员顾盛为使华委员,到中国向清政府要求签订条约。1844年7月3日,清政府代表耆英和美国代表顾盛,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署《望厦条约》。该条约共三十四款,内容包括:中国政府也给美国“片面最惠国”待遇;美国从中国进出口的货物关税数额,中国需要和美国协商决定;美国人在中国犯罪后,只有美国驻华官员有权逮捕、审讯、定罪、惩治,其依据是美国的法律;美国军舰可以自由出入中国通商口岸城市。
中法《黄埔条约》
1844年10月24日,清政府代表耆英等人和法国代表拉萼尼,在法国的一艘新式蒸汽动力战舰“阿吉默特号”上,签订《黄埔条约》。条约共三十五款,法国获得了中英《虎门条约》和中美《望厦条约》中的一切权益,包括“片面最惠国”待遇、领事裁判权、协商决定关税、军舰出入通商口岸城市等等。关于保护法国天主教教堂和坟地的条款,也是《黄埔条约》的重要内容。清政府从1724年开始,曾禁止基督教(包括天主教)在中国传播,《黄埔条约》内容冲击了这禁教政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