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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已流行租妻生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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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4年,偽蒙政權時期,一份賣妻婚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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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妻,又稱租妻、搭夥、僦妻,一種從男權社會買賣婚衍生出來的臨時婚形式,典者用財物租用已婚有生育能力的女子做臨時夫妻,通常也經過媒證、訂約、下聘、迎娶等環節,有些典者還徵得原配夫人的同意,多有訂立契約,寫明出典妻的時間、租價及備註事宜。通常是一、二年為租,三、五年為典,到期歸還。租期主要看典妻後孩子生育情況,典租價以婦女的年齡大小、典租時間的長短而定。要求女人在典期間不得與原來的丈夫同居,不能回去照看自己已有的孩子,典期內所生子女歸典者所有等。

 

早在宋代典妻婚就有所流行,元代盛行,官府頒法禁止。《大元通制》規定:「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雇人之女子者,並禁止之」;「諸受錢典雇妻妾者,禁」,但仍無法盡除,皆因典妻者多為窮困潦倒或身負重債,典者則為傳宗接代而不惜鋌而走險。「浙江寧、紹、台各屬,常有典妻之風」。《琢縣志》記載:「尚有一種賣妻之惡風。男子家貧,嫁賣妻子以自活,女家概不干涉。且賣至某姓,女家與某姓依然以親戚相往來。其不講禮教之過,有如此者」。

 

新中國成立後,典妻的現象消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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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:
2018-09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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